案例一:如何正确理解“不能胜任工作可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小李今年大学毕业后进入北京某广告公司从事广告宣传策划工作。前不久,公司分配给小李一个颇有难度的广告宣传计划,并要求由其独立负责完成,与此同时,他还需要协助其上级主管完成公司里其它的工作业务。然而,小李毕竟只是一个从学校里刚刚毕业没多久的学生,再加上平时的工作任务也十分繁重,由他负责的广告宣传计划最终因漏洞百出、想法不切实际而最终流产。公司对小李的表现十分不满,认为其不能胜任工作将其解雇。小李不服,申请仲裁,最终公司败诉了。对此案例,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不能胜任工作”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之一,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理解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有所不同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是劳动者无法完成一项工作任务或工作能力差导致不称职用人单位马上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需要经过“两次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后方能解除。
具体而言,“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首先,企业应当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体系;第二,“第一次不能胜任”,即经过第一次考核后劳动者被证明未达到考核目标;第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第四,“第二次不能胜任”,即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岗后再一次经考核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上述四个步骤之后,用人单位才获得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缺少任何一个程序都将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同时,用人单位依据“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者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回到本案,广告公司解除小李的行为并没有进行任何考核以证明其不能胜任工作,更不要说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了,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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