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不得以调整岗位为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冉某某自2006年7月起连续两次与合肥某电器公司签 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工作期限至2015年3月31日止。2015年3月7日,冉某某收到该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要求冉某某办 理离职手续。2015年3月20日,该公司又向冉某某出具《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冉某某7日内续签劳动合同,并将冉某某调入珠海某电器公司工作。冉 某某未予同意,与该公司发生争议。合肥市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合肥某电器公司未与冉某某续签合同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属违法行为,应支付冉 某某二倍的经济赔偿金。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合肥中院。
案例解析:
冉某某自2006年7月起连续两次与合肥某电器公司签 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工作期限至2015年3月31日止。2015年3月7日,冉某某收到该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要求冉某某办 理离职手续。2015年3月20日,该公司又向冉某某出具《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冉某某7日内续签劳动合同,并将冉某某调入珠海某电器公司工作。冉 某某未予同意,与该公司发生争议。合肥市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合肥某电器公司未与冉某某续签合同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属违法行为,应支付冉 某某二倍的经济赔偿金。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合肥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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