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问:目前我市哪些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的;
(十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烟台,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Q
问:住房公积金是必须缴纳的吗?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
Q
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范围?
答:根据建金管2006[52]号文,在职职工是指与《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人员,也包括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停薪留职人员等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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