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8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1号,从2021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并对苏州市区(含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作出如下调整:
一、延长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执行期限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继续按基准费率下浮50%执行。
二、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1.统一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缴费基数的0.15%~1.5%调整至0.2%~1.9%,具体请见下图。
2.暂停执行浮动费率。取消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比例,按照《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浮动周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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