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絮叨的前言
说来惭愧,在中国从事多年人力资源工作,我从来没有读过中国的劳动法。
分析一下原因。以前工作的单位处在行业领先地位。前辈们都把法律法规研究透了,制度办法、合同协议都经由专业的法律团队审核,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积累,不断的更新完善,传承到我们的手上,也很难挑出什么毛病。此外,一个人力资源部门的细分领域繁多,诸如招聘、薪酬、年金、保险等等可以细分到十几个,术业有专攻,也很难有哪位高人能全部通晓,我以前从事的领域使用中国劳动法的机会很少。
但现在就不一样了。海外的大环境是复杂的。西方国家先于我们好几十年的行业发展历程,游戏规则就是他们制定的。随着近几年我国的崛起,一些国家的排华情绪日益浓厚,监管对我们这些“外来者”的规定也越来越严苛。另一方面,文化差异是一条即便通晓当地语言也很难逾越的鸿沟。某中资机构在纽约因性别歧视受到巨额罚款给各家海外机构敲响了警钟,在境内允许做的事、习以为常的事,在海外有极大的风险。
海外机构是集团在海外国家的缩小版分支,无论再怎么浓缩,基本架构还是得一应俱全。撇开并购机构不谈,在一个陌生的国度新设机构,所有的专业领域都是从无到有,从头搭建。我们的人员团队也是袖珍的,大部分机构的内设部门仅配有个位数的雇员,有些迷你机构(比如代表处)甚至一个人就等于一个部门。这一个人,就要担负起整一个专业条线在这一个国家方方面面的事务。
实践时间也是个问题。我们最早的一家海外机构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而有些机构到现在才成立不到5年。短短的时间里,一些机构因经营定位、成本管理等原因连内部架构都还没有健全,基本制度都有存在缺失的可能。目前没有发生风险暴露,不代表不存在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重视规则,熟悉规则。
前阵子参加了一个阿联酋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劳动法培训,培训很轻松,看了部介绍劳动法的动画片。动画片制作很精美,培训教室设备也很先进,可以自主选择不同国家的语言配音。影片内容更针对工地劳工,举例说明在工地上受伤了有休假的权力。
另外还参加了迪拜金融中心(DIFC)的一个关于歧视法的培训,这是针对人力资源从业者的培训,至少一半内容我没听懂。首先,法律专业词汇对我是陌生的。其次,授课的老师来自伦敦Outer Temple Chambers ,一股浓重的伦敦腔,比我的冲浪课老师的话还难听懂。这次培训的内容也印证了在阿联酋我们这个行业主要借鉴英国法律的说法。
从各方面来看,阿联酋劳动法是我的必修课。必须担负起了解并熟悉这个国家人力资源领域所有法律法规的责任来。
在阿联酋人力资源部的网站上找到了最新版本的劳动法,还找到一个阿联酋劳动法网站。在这个网站,可以查询劳动部颁布的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劳动法》有关的信息,以及劳动法的任何变动、新进展,用以向阿联酋公民和在阿联酋工作的外籍人士宣传雇员的权利和特权。除此之外,阿联酋劳动法网站还包含用于了解阿联酋《劳动法》当前经济状况及其他有助于进一步分析阿联酋与劳动相关职能的工具资源。这方面阿联酋做的很公开透明,这个土豪国家也有其先进之处。
接下去将分篇章记录阿联酋劳动法的学习笔记。为了更好地理解阿国的劳动法,同步将学习我国劳动法的对应内容,进行比较。
学习笔记
01
阿联酋联邦法院系统
阿联酋的联邦法院系统(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of the UAE)由三个分支机构组成:民事civil、刑事criminal和伊斯兰教法Shariah。首先通过位于每个酋长国的原讼法庭(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审理案件。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该裁定,则各当事方都有能力在上诉法院再次审理此案。最高法院,阿布扎比最高法院(the Abu Dhabi Supreme Court)、迪拜和拉斯海马的最高法院(the Court of Cassation)所有裁决都是最终裁决,没有上诉的选择权。
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他们都有能力在法院审理案件。但是,在法院接受案件备案之前,雇员必须首先尝试直接与雇主解决争端。如果这些尝试均未成功,则必须前往劳工部,该部将就该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如果解决方案未能解决争议,则该冲突将被移交给原讼法庭的劳动法院。
02
阿联酋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阿联酋《劳动法》也适用于阿联酋免税区的雇员,但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的雇员不受该法律的限制。如果发生与免税区实体有关的纠纷,雇员应将其纠纷提交给相关的免税区管理局,然后由其将问题提交劳工部。如果不满意该决议,则将法院转介。
需要注意的是,1980年第8号联邦法律规定所有雇员,无论是阿联酋国民还是外籍人士,均受其规定的保护。
03
工作时间
阿联酋的每周工作时间最多为每天八小时,每周最多四十八小时。在没有分配休息、进餐和祈祷时间的情况下,雇员每天的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小时。上班和下班以及休息和用餐时间不算作工作时间。
在斋月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应减少两个小时。
超时工作的雇员有权获得相当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费,外加至少25%的加班费;如果加班时间在晚上9:00至凌晨4:00之间,则额外的加班费率将至少增加至正常工资的50%。该规则不适用于那些担任行政和行政职务的人,因为他们预计将工作更长的时间而没有加班费。除非发生极端情况,否则每天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两个小时。
星期五是所有雇员休息的固定日子。在星期五进行工作的雇员有权要求代替一天的休息日,可以在以后的某个日期休息,或者获得基本工资加上至少为上述工资的50%的额外工资。除非每天计算雇员的工资,否则不能要求雇员连续两个星期五工作。
与中国劳动法比较
在中国,每日工作时间上限相同,均为八小时。出乎意料的是,中国劳动法规定的每周最多工作时间竟然比土豪国少四小时间,为四十四小时。
阿联酋劳动法强调了星期五休息,这跟他们的宗教习惯有关。在中国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休息日工作的加班工资,两个国家的劳动法规定是一致的,都是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中国劳动法还多两条更细致的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300%)的工资报酬。
04
休 假
1.法定假期(带薪) official holidays:
✔回历元旦Hijri New Year’s Day,一天
✔元旦Gregorian New Year’s Day,一天
✔开斋节(斋月结束)Eid Al Fitr (end of Ramadan),两天
✔宰牲节和瓦克夫节Eid Al Adha and Waqf,三天
✔先知默罕默德诞辰Prophet Mohammed’s Birthday,一天(10月21日)
✔殉道者纪念日Isra and Al Miraj,一天(12月1日)
✔国庆日National Day,一天(12月2日)
此外,雇主必须在雇用期间给予雇员一段特别的无薪且不超过30天的特殊假期——朝圣假,以完成向麦加朝圣的旅程。
2.年休假
已完成至少六个月工作但尚未完成一个完整日历年服务的雇员,将被授予每月每月两天的带薪年假。至少完成一整年的雇员每年可获得30天带薪假。如果该工人的工作终止,他们将根据工作年的分数获得年假。雇主必须批准年假的日期,并保留将年假分为两部分的权利。
3.病假
如果雇员生病或受伤而无法上班,则必须在最多两天内将疾病报告给雇主。试用期(三个月的工作)结束后,雇员将获得90天的连续或间歇性病假。病假薪酬如下:
✔前15天:全额薪酬
✔接下来30天:半薪
✔剩余的60天:无薪
如果证明病假是由诸如饮酒或麻醉品之类的直接不当行为引起的,或者发现雇员在其休假期间在任何其他机构工作,则该病假将被没收。
与中国劳动法比较
1.中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元旦
✔春节
✔国际劳动节
✔国庆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这方面土豪国果然具有土豪特色。但土豪国肯定不是法定假期最多的国家。我们一度以为是法国假期最多,法国同事曾向我“诉苦”假期太少,就像听伦敦同事说他们伦敦是艰苦地区一样,叫人哭笑不得。不过,我没有对法国休假做过统计,没有发言权。但凭印象,似乎香港地区的假期更多,因为他们既休中国假期,又休西方假期,总是隔三岔五听说香港同事们又放假了。
2. 年休假的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中国劳动法中写明“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这和阿联酋也是有很大的差别。想起网上一个段子,说土豪国人家里很有钱了,但是坚持每天努力工作,下午两点下班。
3. 病假。在中国劳动法中没有详细说明,而是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进行了规定。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这方面也是跟阿联酋有很大差别。看起来我国的法律更照顾病患,更体现人文关怀啊。
未完待续...
本文中参考的中国劳动法为: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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