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单位能否与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我公司职工吴某因交友不慎,染上吸毒恶习,虽然接受了社区戒毒康复治疗,但仍然多次偷吸毒品,结果被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2年的处罚。吴某现已在当地戒毒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近半年时间,因长时间无法到公司工作,公司准备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吴某这种情况,公司如何处理才合法?
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把吸毒和被“强制隔离戒毒”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实施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第2条规定:关于职工被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戒毒期间是否算旷工或事假,以及能否予以除名或辞退,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所以可以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方面说事。
如果强行解除的话,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和得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吴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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