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案例参考

一、公司全部营业收入来自于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问题

公司全部营业收入来自于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二、事实

(1)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情况(《公开转让说明书》第21页)

公司仅在2011年度和2012年度有营业收入,2013年1月8月未产生营业收入。

(2)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均来源于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公开转让说明书》第122页)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2.1条要求: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具体规定。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三、分析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2011年和2012年发生的两笔关联交易(报告期内的所有交易)认定为偶发性的关联交易。但是《指引》规定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公司在报告期内仅发生两笔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且在最近一期没有营业收入,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商榷。但是该案例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解释提供了借鉴意义。

二、未分配利润为负情况下变更股份公司

一、问题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负情况下变更股份公司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二、律师答复

依据大华会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3]005695号),2013 年 8 月 31 日,公司的资产合计为 5,959,910.24元;公司负债合计为946,492.98 元(其中 2013 年 8 月 31 日,控股股东吴辉与公司达成协议,将公司应付控股股东吴辉债务豁免了 100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5,013,417.26 元,也就是经审计净资产 5,013,417.26 元。

依据大华会计所大华验字[2012]000332 号《验资报告》,公司以不高于审计机构审计且不高于评估机构评估的净资产值折股,5,000,000.00元为注册资本,余额 13,417.26 元进入资本公积金,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酷买网有限整体变更为酷买网股份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款明确: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方面没有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股改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本次折股经过了合法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整体变更时有限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不影响公司通过经审计净资产账面价值转股本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合法合规性。

三、小结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但是这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情况无关。法律法规方面没有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股改的禁止性规定。

三、非专利技术出资超过20%

一、问题简要阐述

公司设立时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超过20%,与当时公司法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第24 条第2 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要求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二、关注点

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超过当时公司法规定这一问题之解决。

三、解决方案

1、寻找特别法

当普通法与特别法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尽调鉴定报告

尽调发现案例公司有中国地质大学、水利部规划设计院、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以及武汉大学多名专家签署的鉴定报告,认为出资的专利技术具有极高的技术创新性。

3、实际说明出资当时获工商认可且影响已消除

披露该非专利技术出资得到主管工商局的认可且已经实际到位;至2012年该非专利技术账面价值已全部摊销完,净值为0;股改时已不存在出资比例超过法定比例的情形。

四、评析

针对非专利技术出资超过当时公司法规定比例这一问题的解决思路大致如下:

1、寻找使得实际比例合法的特别法。

2、在存在特别法的规定时,尽调是否具备满足特别法规定的条件。

3、若前两步任一步不满足,可说明影响已经消除。

4、若影响没有消除,可让专利技术出资股东将超出比例部分以现金方式再出资。

5、若上述多个步骤满足,可强化问题解决。

四、挂靠集体企业股权转让

一、问题阐述

天松医疗前身为桐庐尖端,实质股东徐天松持有股权挂靠在桐庐镇工办处,而这部分股权转让给了德国费格。可能存在股权不明晰以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解决方案

1、如实披露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了上述事项。桐庐镇工办所持有桐庐尖端股权实质为徐天松所有,因此本次股权转让实质为徐天松将其所持有桐庐尖端部分股权转让给德国费格。

2、解除挂靠关系

德国费格已履行完毕前述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义务,该款项已由徐天松收取,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桐庐尖端已解除其与桐庐镇工办之间的挂靠关系。

3、政府相关部门确认

桐庐县人民政府出具通知,确认桐庐尖端为挂靠集体企业,名为集体企业,实属民营企业,挂靠及解除挂靠期间,未占用任何集体或国有资产。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反馈意见,确认桐庐尖端在挂靠桐庐镇工办期间,桐庐镇工办未对桐庐尖端进行任何形式地投入,也未参与过桐庐尖端生产经营活动,未收取过桐庐尖端分配和其他任何利益,桐庐尖端也未占用、使用集体或国有资产,未造成集体或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案例评析

民营企业挂靠在集体企业可能存在股权不明晰以及在挂靠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占用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可能。对于股权不明可以通过确认挂靠关系来解决,具体而言可以由当事人出具声明。而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相关问题,往往需要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

五、股东以净资产增资、公司购买净资产是否合法合规

重点问题一、1、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有限公司设立出资的真实性,王洪强以净资产增资、公司购买净资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答复:根据上述问题,本所对公司进行进一步核查,确认如下:

(一)根据临风科技历次变更的工商资料,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如下事实:

2011 年 8 月 2 日,股东王洪强先生签署《公司章程》,决定出资设立山东临风鼓风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 万元。

2011 年 8 月 2 日,山东大乘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鲁大乘验字[2011]A0409号《验资报告书》,经查验,截至 2011 年 8 月 2 日,公司已经收到股东王洪强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共计 1500 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

2011 年 8 月 3 日,公司取得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7133120000435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500 万元,实收资本 1500 万元。

综上所述,临风鼓风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出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所认为临风鼓风机设立时的股东出资是真实的,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临风科技历次变更的工商资料、《资产移交协议书》以及政府确认函等资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如下事实:

201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与临沂市风机厂股东王洪强签署《资产移交协议书》,约定王洪强将经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资产,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8 月 31 日评估值3858.00 万元,移交给公司,用于增加注册资本。

201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公司股东以其作为投资人的临沂市风机厂净资产对公司进行增资。临沂风机厂临沂市风机厂经评估后,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3858 万元,其中1500万元由公司购买,剩余 2358万元,公司股东以其中的1510 万元人民币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其余848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011年10月24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出具中瑞岳华鲁验字[2011]02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10 月 24日,公司已收到王洪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510 万元。股东王洪强以原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临沂市风机厂净资产出资。

201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取得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3010 万元,实收资本为 3010 万元。

临沂市风机厂于1984 年 1 月设立,性质为街道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为临沂县城关镇煤山街办事处,后经 1997 年 8 月 16 日中国共产党兰山办事处委员会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煤山居委申请将临沂市风机厂进行改制的批复》(兰企改(1997)11 号)改制为私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王洪强作为临沂风机厂的投资人,有权对临沂风机厂的财产进行处分,临风科技与临沂市风机厂投资人王洪强签署《资产移交协议书》,并将协议涉及资产按照约定移交给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已经全部移交给临风科技,由临风科技占有使用。此外,临沂市政府于 2014 年 5 月 5 日出具了临政报[2014]28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山东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问题合法性予以确认的请示》,确认自 1979 年开始至 2013年11月股份公司设立期间历史沿革符合当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隐患和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王洪强以净资产增资、公司购买净资产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协议双方履行了必备法律程序,履行了各自约定的义务。

六、公司股东使用个人银行卡收款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实践中,中小企业的股东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使用个人卡收取货款的情况并不鲜见,公司销售收入可能存在多计、少计或外流等不规范情况。那么对于拟申请挂牌新三板的企业,上述问题是否对企业挂牌新三板构成实质性障碍?从股权系统反馈情况来看,股转系统对于挂牌公司股东使用个人卡收取货款的情况,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但挂牌企业应如实披露股东使用个人银行卡收款的客观背景情况、是否符合公司业务特点、公司销售收入确认的内部规则与流程、以及进一步防范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所采取的有效措施等相关信息。

案例:晓鸣农业[831243]

公司使用股东个人卡收款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是否符合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意见。

反馈意见回复:

(一)公司业务特点和使用该卡的客观背景

公司的业务和客户具有如下特点:中国蛋鸡产业集约化程度尚待提高,可寻找的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蛋鸡养殖企业客户资源有限,农村养殖合作社、农村个人和农村经济人是国内蛋鸡养殖和生产资料流通主要形式;因蛋鸡养殖周期长的原因,单个客户购买周期长,短期持续下单能力有限;客户数量规模大,但客户受区域性限制,分布零散;公司现有客户多为经公司多次遴选并长期合作的优质客户资源,潜在客户开发遵循选择优质客户原则。公司为向客户供应最佳性价比雏鸡,并提供产品前期品质保障,结合未来的产能提升,因此采取以产定销模式,为保证产销平衡和订单连续,需建立大规模的客户基础,鉴于蛋鸡养殖行业现状和客户构成,企业客户资源选择基础有限,因此大多数客户需在农村养殖合作社、农村个人和农村经济人中去选择,鉴于部分地区养殖分散度较大,可能对客户管理效率和货款支付能力产生影响,因此在部分养殖分散度较大地区采取以农村经济人(注:公司称为经销商)经销形式,因此产生个人客户销售额较大的情况。目前农村经济人经销形式是家禽行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销售和流通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于公司也存在充分必要性。

公司通过对当地市场的了解和分析,选取相关行业内在当地市场较具影响 力和销售能力的人员作为经销商,进行一定市场内的个人养殖大户的挖掘及维 护,可以提高公司在当地市场的品牌知名度,从而扩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为后 期的进一步扩展提供可靠地保障。

(二)公司的销售流程

公司根据业务特点,制订了《销售管理制度》、《销售部授权范围管理制度》、 《销售人员对运输的监管制度》、《经销商销售流程》等销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销售计划的制订、客户订单的确认、收取定金、发货、收款、售后回访等进行了规定。

公司的产品具有农产品销售的特点,产品销售分为对公司类客户的直接销 售、经销商销售、其他直接客户三种模式。对于直销公司类客户,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报价,与客户协商一致后签订销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及货款结算、 开具发票;对于经销商和其他直接客户的销售,通常执行以下流程:

1.预定计划

公司依据销售情况、市场状况及各区域状况,定期召开销售会议确定近期(一般为下月)产品销售指导价,并向经销商报价(类似要约邀请);经销商收 到公司销售人员的报价后,有订购意向的即与销售人员联系,由销售人员上报订 鸡计划给销售办公室;销售办公室统计汇总各市场订购计划统一安排,并向客户 再次确认订鸡计划,就订鸡数量、价格、大致供货时间做初步确定,并将该信息 汇总至《销售计划表》,报销售副总审批执行。

2.收取定金

根据公司近期销售政策及与客户约定的供货时间、数量、价格,通知客户 预缴定金;超过 5 天未按要求预缴定金的,将再次与客户沟通确认是否取消订单。

3.确认发货

落实计划后,公司将销售计划结合生产的产出情况安排准确的发货时间; 在发货前的 5-7 天通知经销商具体的发货日期,并告知做好接鸡的准备工作;并于发货前一天再次向经销商核实送货地点及其数量等重要信息。

4.送货

销售办公室依据《销售计划表》的安排,每日开具销售发货单,运输司机 凭发货单,到公司的发运车间装运雏鸡,并负责将货物送至最终客户处。销售发 货单一式二联,一联销售留存、一联财务记账联(随车由司机发货经客户签字后 返回财务);同时,司机需随车携带《发鸡回执单》,货到后由最终客户签字确认并留联系方式,由司机返回后交销售内勤,用于客户回访。

5.收款

根据当期确定的销售政策,发货前全款交清的,销售部会在发货前通知客 户付款,财务确认收款后通知销售方可发货;对于货到后付清款的,公司要求司 机代收货款后方可卸货,现金收款的需于 5 日内交存至公司银行账户;对于赊销 的客户,销售部按照约定及时催收。

(三)公司的收入确认和结算业务规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确定了具体的收入确认、和结算业务规则。

1.销售退回

公司的产品采用提前销售的模式,产品理想保质期仅有 48 小时,在发货前 一周会通知客户准备接鸡的工作,由于产品本身特点不允许退回的情况发生,如果是由于公司产品质量原因出现该情况,则直接进入销售售后的环节,会直接采 取销售折让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客户不能提出充分理由,则视同客户违约,其预收定金则不退还,报告期内未发生销售退回事项。

2.收入确认方式

公司商品雏鸡及副产品的销售业务,在根据合同约定将商品交付给客户, 取得客户验收确认后,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经销商订货时按照每只雏鸡 1 元预付定金,发货前付清货款,少量经销商会存在货到付款的情况。货运司机会在货到前联系经销商 共同将雏鸡运至最终客户交货地点,因此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

3.结算方式

公司的结算方式分为三种,分别为预收全款、预收定金发货前付清余款、 预收定金供货后有账期。公司依据客户的合作情况、客户在市场影响力、区域市 场的特点等各方面情况对客户会有不同的货款结算政策。

(四)报告期内该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及目前进一步规范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晓明个人开立银行卡(7018 账户) 用于收取部分货款的情况。该个人银行卡由公司财务进行保管,公司对该账户的 收、支管理比照公司账户进行管理,不允许坐支款项,账户收款只允许收客户存入的货款,支付款项均需转入公司的对公账户。财务部门通常每日将到账明细发 送给销售内勤,由销售部门与客户核对收款信息后通知财务,财务将已核对确认 至具体客户的款项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并按照客户明细记录货款。

魏晓明自 1992 年开始从事蛋种鸡的养殖、孵化时,经营主要以个人承包经 营模式,该银行卡系当时所开立的个人银行卡。公司报告期内经营业务中一部分 是直接销售给全国各地的经销商,其中的部分经销商所在地较为偏远,所在地的 部分银行营业网点未开立对公结算业务(如新疆);对公账户结算存在汇款手续 复杂、到账不及时、周末及节假日不营业,而公司需在收到客户货款后,方予以 发货(鸡苗理想保质期 48 小时),个人账户到账能够及时查询,有利于公司业务 开展;另外,该卡无打款手续费,同时很多老客户的长期合作习惯难以改变。基于以上原因,公司的一部分客户一直将货款打入该卡进行结算,公司将 7018 银行卡上收取的货款及时核对转入公司对公账户。

将货款打入该卡的客户并不仅为未开立对公结算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的客户,由于对公账户存在汇款复杂、节假日不上班、到账不及时等情况,部分其他客户也存在向该卡汇入货款的情况。

公司将 7018 账户按照银行账户严格进行管理,且该卡执行款项的转出只流 向公司的对公账户,由财务部一人保管秘钥(银行卡及网银 U 盾),另一人保管 银行卡密码及网银密码。该卡收到的款项全部为客户汇入该卡的货款,该卡在管 理中不允许坐支款项,且未发生坐支款项,仅是银行扣取的网银费用、短信费用 及收取的银行利息,均由财务规范记账。该卡办理了注册客户查询功能,财务部 门每日将到账明细发送给销售内勤,由销售部门与客户核对收款信息后通知财务 部门,财务部门将已核对确认至具体客户的款项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并按照客户 明细记录货款。

目前针对 7018 账户公司已采取了进一步规范措施:会同银行将该卡在银行办理了自动归集业务(每日每笔随时将到账货款自动转入对公账户),同时将该卡的网银业务包括支付业务均取消,以监事王忠贤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开立保管箱业务,钥匙和密码分别由两人保管,将银行卡和网银 U 盾委托第三方(银行保管箱)进行保管,由公司监事王忠贤及员工冯茹娟在银行预留身份证,在两人凭公司授权同时在场且出示身份证后,方能够从第三方(银行保管箱)取出。公司将7018 账户完全比照银行账户严格进行管理,以控制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保证 该卡及卡上资金的安全。

虽然基于公司业务特点和客观背景,该卡的存在有其历史的客观限制和现 实的需要,但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存储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报告期内该卡按照公司对公银行账户管理,款项的收入业 经公司销售和财务审核确认,款项的支出只流向公司的对公账户,未发生坐支和其他支付的情况。公司已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目前已经进一步规范,实质上保障将该卡完全按照公司对公银行账户管理,采取了由银行逐日对该卡资金收入自动归集业务、取消了取款和网银转账及其他支付功能、将卡实物与卡主隔离由第三方保管箱保管(卡主如果挂失,卡号变化,此卡即失效),且由公司监事王忠贤和一名员工冯茹娟在银行预留身份证,两人经公司授权同时在场并出示身份证明后,方能够从第三方(银行保管箱)取出该卡或 U 盾,保证该卡及卡上资金的安 全,也维护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尽管目前公司的开卡银行尚无以对公名义开立银行卡的业务,但随着公司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变为公众公司和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公司计划将根据实 际情况逐步解决客户汇款障碍、改变客户习惯,在不影响业务开展,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最终停止使用并注销该卡。

律师核查后认为,由于报告期内该卡没有用于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活动,卡内流入资金全部为合法收入货款且经过公司销售和财务审核确认、亦不存在坐支等情况,所收款项均及时完整的转入公司对公账户,不存在未计收入或多计收入的情形,也不存在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公司目前进一步采取的卡与卡主隔离、银行实时自动归集转款、通过第三方(银行)协助监管等措施进一步公司加强了对该卡的管控;由于企业目前的经营特点等客观因素制约,为保障公司的业务正常开展进而保障股东利益,该卡一段时间内存在有其必要性,不会影响财务核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虽然公司形式上未能完全满足《公司法》的要求,但由于该卡的使用是历史形成的,采取强行终止使用的措施会给公司业务带来不利影 响,同时该卡已经完全在公司的掌控之下,风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公司能够达 到合法规范经营的实质要求,因此该卡的存在和使用不影响公司本次挂牌。

七、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设立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以下程序: 

4.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展唐有限截至2012年11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3]第 150571 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确认的展唐有限2012 年 11 月 30 日账面净资产为 85,054,028.21 元。 

4.2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展唐有限截至2012年11月30日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编号为银信资评报(2012)沪第 614 号的《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净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12年 11 月 30 日(评估基准日),展唐有限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清查调整后账面值为 8,505.40 万元,评估值为 8,821.61 万元。 

4.3 展唐有限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召开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将展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以 2012 年 11 月 30 日为改制审计基准日,以经审计的展唐有限原账面净资产 85,054,028.21 元,扣除利润分配 2,176,851.43 元后,以 82,877,176.78 元为基准按照 1: 0.9653 比例折为 8,000万股,由全体股东按照其各自在展唐有限中的出资比例认购,余额 2,877,176.78 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同意将 CGmobile Holdings、Smart Target、Sunrasia Investment、上海乾慧、宁波经世、上海吉信、上海银唐、新疆古月杨、湖北高和、上海正赛联、深圳金色森林、上海农天治胜、上海赢益共同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乘以发起人各自在展唐有限中的 出资比例,即成其作为发起人在股份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数;同意全体发起人就展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事宜签署《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4 公司全体发起人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签署《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5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于 2013年 5 月 8 日下发《市商务委关于同意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编号:沪商外资批[2013]1567 号),同意展唐有限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发起人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签署的《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同意按照《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约定的改制方案将展唐有限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从事与电子通信相关的技术和软件产品的研发、技术转让,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电子通讯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4.6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向公司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商外资沪股份字[2007]2985 号),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股份制,经营年限为不约定,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与电子通信相关的技术和软件产品的研发、技术转让,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电子通讯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4.7 2013 年 5 月 17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筹建费用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债权债务继承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展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以2012 年 11 月 30 日为改制审计基准日,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85,054,028.21 元,扣除利润分配 2,176,851.43 元后,以82,877,176.78 元为基准按照 1:0.9653 比例折为 8,000 万股,由全体股东按照其各自在公司中的出资比例认购,余额 2,877,176.78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选举曹刚、吴方、姚艳、蓝欣开、吴震、NISHIDA KENJI、夏颖奇、杨骅和黄德汉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李茗和季玉燕为股份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与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陆琴利共同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通过股份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制度文件;并授权董事会及经董事会正式授权的人员办理股份公司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 

4.8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3 年 8 月 28 日出具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3]第113802 号的《验资报告》,对展唐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股本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截至 201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股方案,将展唐有限截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82,877,176.78 元,按 1: 0.9653 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共计 8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共计股本 80,000,000 元,由全体发起人按原比例分别持有,大于股本部分2,877,176.78 元计入资本公积。 4.9 2013 年 9 月 6日,公司办理完毕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400539589(市局)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4.10 根据公司提供的加盖展唐有限税款征收机关公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展唐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就展唐有限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事宜,展唐有限为 CGmobile Holdings 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959,751.75 元,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出具编号为 13310104011394 号和 13310104015113 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展唐有限为 Smart Target 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496,023.34 元,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出具编号为 13310104011378 号和 13310104015096 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展唐有限为Sunrasia Investment 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223,608.01 元,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出具编号为 13310104011437 号和 13310104015097 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改制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权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就展唐有限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事宜为境外股东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设立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设立境外公司返程投资未办理外汇登记

根据香港张永贤·李黄林律师行(LI, WONG, LAM & W.I. CHEUNG)于2013 年 9 月 2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CGmobile Holdings 是一家于2012年 3 月 7 日在香港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编号为 1714080,注册地址为 Room D, 10th Floor, Tower A, Billion Centre, 1 Wang Kwong Road, Kowloon Bay, Kowloon, Hong Kong, PRC,自 2012 年 3 月 7 日起至今,CGmobile Holdings唯一董事一直为Cao Gang(曹刚),CGmobile Holdings已发行股份数为 10,000 股,每股面值1 港元,一直全部由 Cao Gang(曹刚)认购。自 2012 年 3 月 7 日起至今,CGmobile Holdings 由曹刚 100%所有。 

经核查,曹刚在香港设立 CGmobile Holdings 并返程投资展唐有限时未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75号文)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控制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需要办理外汇登记。75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有两个条件,其一,进行境外股权融资,其二,股权融资的基础是境内资产或权益。 

根据曹刚本人提供的说明,2012 年展唐有限筹备境内 A股上市,为满足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监管透明度的要求,曹刚于2012 年 3月7日在香港设立CGmobile Holdings,2012年9月, CGmobile Holdings从 GHR Development 受让展唐通讯 51.69%的股权。曹刚设立境外公司CGmobile Holdings 的目的是为了从 GHR Development 受让展唐通讯股权,搭建外资投资平台,并非为了境外融资。因此,曹刚设立境外公司CGmobile Holdings不属于75号文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的情形,不适用 75 号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59 号文)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 号)等外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75号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已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该境外企业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处理,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将其标识为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曹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申请办理 CGmobile Holdings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理解CGmobile Holdings 应属于75 号文规范的特殊目的公司,曹刚应按照 75号文的规定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手续,并受理了曹刚先生关于CGmobile Holdings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申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已在曹刚先生提交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为曹刚先生在香港设立 CGmobile Holdings 办理了个人境外投资外汇补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实际控制人曹刚设立境外公司 CGmobile Holdings 并返程投资展唐有限,未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程序上存在瑕疵,鉴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已为曹刚补办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该不规范行为已经得到纠正,符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不构成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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