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林春天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力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本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和谐社区。

第四条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本业主大会名称:柏林春天小区业主大会

二、物业类型:住宅与非住宅共有

三、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一)项目名称:柏林春天小区

(二)占地面积:61569平方米

(三)总幢数:20幢

(四)建筑物总面积:172961万平方米

  其中:住宅155080平方米,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17881平方米。建筑物总面积:172961万平方米(含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非住宅3109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482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本业主大会决定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等;

   (七)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与管理;

   (九)对物业公司及业主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授权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授权业主委员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十一)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十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方案和使用方案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十三)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协助业委会工作。

第七条 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本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方式采取以下形式:

电话,微信,短信,书面等征求意见决定形式。

    第八条 本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内容以书面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通知。

第九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决定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在10日内收集业主签名的书面意见进行统计,统计结果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汇总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15日。

第十条 已送达通知,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参加业主大会,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参加会议表决的多数票。

业主不按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其被选举权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本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数根据物业区域内实际拥有专属部分人数计算,共计1208票,未出售的专属部分投票权为一票。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参会人数以表决签名的业主数计算。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每年的3-4月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

(三)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以及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第十五条  本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本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表决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在投票日期15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根据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并依据第九、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在3日内将征询意见和投票统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通告。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管理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再次筹集方案;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

(九)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对损害业主权益及侵占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直至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全体业主利益。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候补委员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得票相同的,业主委员会经征询得票相同的候补委员本人意见后决定递补。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设监事1名,由街道指定的社居委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讨论的事关全体业主的重大事项必须邀请监事参加,做出的相关决定必须经监事签字,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 不属于分期开发项目。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须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全体委员人数达半数以上同意并书面签字。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支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处分情况;

(七)经营性物业租赁合同;

(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下列事项应当在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予以公告: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宣传栏予以公告。

(一)不履行委员职责的或长期委托他人履行委员职责的;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未能组织换届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于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未能组织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原业主委员会在届满后10日内,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暂时保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未能重新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暂时保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街道办事处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必须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台账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违反印章管理规定或者印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遵照《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档案资料,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本业主大会可邀请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开支费用;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以上(一)、(二)项相关费用采取实报实销的形式,两人经办、两人证明。

以上工作经费首先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出,也可由业主分摊,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确定一名委员担任帐目管理工作,社居委有权对业主委员会利用业主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收支及财务账目进行监督。成立监督委员会委员投票人数过半面积过半,职责监督物业,协助业委会开展工作,业委会收入支出报送监督委员会和柏林春天小区党支部。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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