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故意让他人代签劳动合同 不能要求双倍工资?
去年4月,石某至某公司上班,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书面审查过程中发现此现象,要求公司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石某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石某和另一同事因不满公司合同中的部分条款,私下授权对方在自己的合同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后,将合同交回公司。去年年底,公司因石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石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例解析: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石某已阅读劳动合同内容,对合同内容未提出异议,但后来却制造自己已签字的表象,将合同交回单位,实际上已承认和认可了劳动合同。石某与公司另一职工实际是以口头形式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相互委托在对方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并予以默认,应认定为其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石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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