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单位同意辞职该不该立即办手续?
小明向单位辞职,领导同意走人,并嘱咐要办理好工作交接。小明一切照办了,但在结算工资时,单位又提出没有提前30天通知,故相关手续还要等一等,不肯出具解除合同证明。问题是小明下家都已经找好了,这不是明摆着刁难吗?当时领导已经答应了,这不是已经协商一致了吗?请问单位这样做对吗?小明可否执意走人?
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是职工的法定义务,职工千万不能将此视作可有可无。这里作为劳动者一定要警惕的是,辞职行为的提出,必须留有三方面的证据:一是书面辞职书而不是口头的,二是已经送达单位,三是已经提前了30天。否则万一碰到单位耍赖就会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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