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职工自愿加班超过法定时限企业也违法?
某儿童服装厂缝纫车间共招用100多名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职工都希望在合同期限内多挣些钱,因此,厂方便在合同里约定每天工作12小时,厂方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职工也都同意加班。半年后,职工王某、刘某感到工时长,有些疲劳,提出了不再加班的请求。厂方以加班是职工自愿,不加班就是违反合同约定,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由,不答应王某、刘某的请求。王某、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案例解析:
仲裁委裁决该厂与职工所签每日工作12小时的条款无效,必须执行每日8小时的工作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外,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8小时,需要加班的一般每日不能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加班每日不能超过3小时。本案中,该厂每日工作时间为12小时,比特殊情况下加班的3小时还多了1小时,显然是违法的。法律具有强制性,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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