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如何处理体检不合格职工的劳动关系?
A公司属食品生产公司。2015年4月,公司决定招聘5名食品质量检测员。由于当时急缺人,没有等到体检结果出来,公司就让候选人小张等5人入职。人事经理对小张等人说,单位打算与他们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鉴于体检结果还没有出来,所以先不签劳动合同。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则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并得到小张等人的书面确认。1个月后,小张被查出是传染病原携带者,体检结果不合格。此时,公司是否可以将小张辞退呢?
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美容、整容等工作;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本案中,小张作为传染病原携带者,根据上述规定不能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公司可以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