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与员工解除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康某于2006年8月1日与北京日报报业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日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曾多次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使用)》。此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15年2月8日。
康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北京日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款项,该委支持其关于社会保险补偿金的主张后,康某不服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劳动者诉称公司与本人于2015年2月8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应以本人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本人在职期间未休年假,公司应予支付。用人单位辩称双方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同意按照仲裁裁决结果支付原告社保补偿。因为双方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存在年休假的问题,之前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年休假已过诉讼时效。康某不存在加班的情况。
案例解析:
2010年3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协商一致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此后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至2015年2月8日。故康某离职后要求北京日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北京日报公司应支付康某2006年8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期间的经济补偿。由于双方自2010年4月1日后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故康某要求北京日报公司支付2010年4月1日之后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2010年4月1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康某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2006年8月1日志2010年3月31日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补偿金。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