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怀孕后递交了辞职信能反悔吗?
重庆某4S店会计张某怀孕期间反应很大,呕吐严重,经常请病假,单位领导非常不高兴,虽然每次都准假了,但是对张某态度不太好。张某因此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辞职理由是孕期反应大,想在家休养,填写了辞职申请表,经过主管和人事部主管签字同意后,听朋友说起女职工孕期是受法律保护,有产假的权利,还能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张某后悔了,想以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撤销辞职申请,被用人单位拒绝。
案例解析: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主动递交了辞职申请,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必须提前30日书面提出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让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招聘和培训接替人员及其他的工作交接,减少前任劳动者离职带来的损失,如果劳动者可以随时反悔,显然对用人单位的工作造成影响,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则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那么辞职必须履行。也就是说员工一旦辞职申请递交了用人单位,那么申请人就必须遵守辞职申请的内容。
张某虽然是在怀孕期间,但因自身原因无法适应工作主动辞职,公司也同意了她的辞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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