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安排任务过量,等同加班加点?
2016年元月初,一家公司接到一大笔订单后,鉴于必须及时完成,可许多员工因为本身工作很累、每天上班时间都是满打满算而拒绝延时工作,公司遂“灵机一动”地决定增加员工的工作量,即将员工的日计件任务提高5%。面对员工基于影响休息而提出的异议,公司反倒振振有词:动作快点、时间挤一点,完成了任务不是可以照常休息吗?
案例解析:
公司的做法等同于以加班加点的方式侵犯员工的休息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其中意味着,确定员工的工作定额,同样必须以合理为前提。合理的标准,一则是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作量,二则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本案公司安排过量的工作任务,无疑属于变相地强制职工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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