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续订期限协商不一致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书面征询续约意见。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发给郭某一份书面征询单,征询单上写明:公司决定与郭某续约劳动合同,公司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此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将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年。请将个人意见记录在个人意见栏内并签名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公司,不同意的或逾期不交此单的视作本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第二天,郭某在个人意见栏内写上“同意与公司续签1年劳动合同”后将征询单交给了公司。一个月后,公司以郭某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郭某某随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公司愿意与郭某续订劳动合同,且公司希望能尽量与员工签订长期合同,以期形成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公司在并未降低原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前提下,郭某某不同意签订,故公司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郭某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他本人同意续订,但只愿意再续订1年。现由于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合同终止,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后该如何处理?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
公司为遵循《劳动合同法》提倡双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精神,将合同期限提高到3年,应当视为公司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因劳动者不同意而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公司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合议的过程,是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完成的。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做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称为“承诺”。一般而言,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做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本案例中公司就续订劳动合同向郭某发出了要约,该要约于到达郭某时生效。若郭某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同意公司提出的要约内容,其行为即构成承诺。当承诺生效时,双方续订的合同就成立了。但是郭某并未对公司提出续订3年合同的要约做出承诺,相反,对公司提出的要约内容做出了实质性变更,即只同意续订1年合同。郭某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法所称的新要约,公司对于郭某做出的要约亦未予承诺。故,双方未就续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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