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如何认定工伤
2015年3月6日20时许,张女之夫、某公司职工王男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不慎被村民李某因建房而堆积在道路上的沙堆绊倒,并致当场死亡。同月12日,当地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但没有认定事故责任。其后,某法院就张女诉李某和该市公路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某、公路局分别对张女承担35%和15%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50%的责任由张女自行承担。再后,张女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认定王男死亡为工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案例解析:
本案中,交通事故成因十分明确:王男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没有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条件,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据此,应当认定王男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非“非本人主要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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