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劳动合同与员工手册内容不一,单位构成违法解除?
李某是A公司驾驶员,在为公司倒车卸货时致田某死亡。A公司在赔偿田某家属52万元后,以李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50%的损失,遭到李某拒绝。无奈,A公司将李某告上启东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26万元。
A公司称,李某倒车时因疏于观察,致田某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存在重大过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约定一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田某死亡后公司赔偿52万元,按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李某应赔偿一半损失即26万元。
而李某并不认可A公司的观点,其辩称自己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驾照也未吊销,不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存在重大过错。且公司规章制度未向其告知或公示,也未经过民主制定程序,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解析:
法 院审理后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在劳动关系中,适用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 担原则,不得转嫁给劳动者。只有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A公司、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将车辆管理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案涉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事实充分,程序合法。李某存在重大过失,应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车辆管理制度虽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但其形成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李某 进行了告知,故可以作为审理该案的依据。该制度规定全责、保险额以外超过10万元,员工赔偿损失的50%,故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A公司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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