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中国江苏网报道,2016年5月,吴先生应聘进入某机械有限公司从事检验员工作。根据招聘要求,吴某在入职时向单位提交了其毕业证书复印件,在入职申请表中填写的文化程度为大专。之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9月,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吴先生向公司提交毕业证原件进行核对相关信息,但吴先生迟迟未提供。后该公司认为吴先生根本无法胜任检验员的工作,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其大专学历的证明,但吴先生一直到离职前也未提供相关学历的证明,故该公司以吴先生学历造假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吴先生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吴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该公司可以解除与吴先生的劳动合同,并不属于违法解除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那么,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入职,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欺诈”?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有不同的“解释”,但万变不离其宗,主要看学历要求与岗位是否有关结案。
本案中,吴先生从事检验员工作,根据公司招聘要求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而吴先生虽然坚称自己确实是大专学历,但一直不能提供毕业证书的原件,也没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大专学历的真实性,说明其不符合招聘条件,本应不予录取。而事实上,公司被瞒真相的情况下,给了他从事检验员工作的机会,而吴先生又不胜任工作。据此推断,吴先生构成了“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公司据此解除与吴先生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还有一些不构成欺诈的案例,即学历跟岗位要求无关联。如,一个清洁工岗位,招聘要“大专以上”,某人为求职成功,编造了“大专文化”,最后被查出。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以“欺诈”为由辞退该劳动者,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知识点
限定学历不算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就业歧视,其中并未提到学历,因此用人单位限定应聘者学历的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
而了解劳动者的学历背景,也是用人单位自主用人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司法判例
判例①(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70号: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孙×在入职实力利玛公司前至少存在两次短期工作经历,其为了能进入实力利玛公司工作,刻意隐瞒其真实工作经历,向实力利玛公司提供虚假工作经历及虚假学历,其行为侵害了实力利玛公司的用人知情权,构成欺诈,实力利玛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故原审判决驳回孙×要求实力利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
判例②(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527、528号:泰泽瑞合公司主张陆××学历造假、工作经历造假,存在严重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提供入职登记表、应聘登记表、学历证、社保证明佐证。应聘者的学历、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重要依据,应聘者提供虚假信息不仅对其他应聘者不公平,用人单位亦完全可能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陆××在入职时提供虚假本科学历的事实清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故二审判决认定泰泽瑞合公司因陆××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为由,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无需向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判例③(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986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吴××与瑞尔特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瑞尔特公司招聘房地产项目经理的职位要求为本科学历,吴××入职瑞尔特公司时填写的《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记载吴××最高学历为大学,毕业院校为东北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证明普通全日制本科无吴××此人,吴××也确认只是在东北财经大学进行委托财经专业进修,没有毕业。吴××主张其在入职前已将学习经历告知瑞尔特公司,并不存在故意编造虚假学历欺骗瑞尔特公司,但并无提供证据证实,故吴××提供了虚假的学历信息,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与瑞尔特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二审判决认定吴××与瑞尔特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并无不当。(判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