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销售合同,要不要业务员签名?
现代的经济活动中,书面合同的签订无处不在,但是合同的签订时,盖上公司的印章后,需不需要业务员签名呢?我想这个问题不光是我们大家疑惑的问题,部分专业人士也都是一知半解,大家有疑惑的是。在合同是否签上业务员名字,对合同效力及合同双方和业务员承担责任有什么不同?
以销售合同为例,我先理顺下主体身份,有出售方(以下乙代称),出售方业务员,与之相对的购买方(以下甲代称),即三方为:乙方和乙方业务员及甲方。然后必须了解三方主体对签名这一行为,各是一种什么样的心理?简而言之就是以下三方不同角度的三个问题:
1.作为购买者的甲方,究竟要不要要求业务员签名。
2.作为业务员能不能签名,签名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3.出售商品的乙方应不应当允许业务员签名,签与不签业务员的名,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后果。
我们业务员签名这一行为来分析三方不同心理:
首先,对要不要业务员在合同上签名,作为与业务员订立合同的甲方最为在意,而且绝大部分也是甲方对业务员提出要签名的要求,许多没有配置法务的公司法人,以及缺乏法律知识的其他主体和自然人,基于两种心理要求业务员在合同上签名,一是认为签名是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必要条件,二是多一个承担法律责任的人,认为多一个业务员的签名,对合同的履行更有保障。
其次,对合同上要不要签名,最纠结的是业务员,签名怕担承责任,不签名一怕得罪甲方而业务泡汤,二怕得罪乙方拿不到提成,而且与乙方交涉时手上没有筹码,因此左右为难。
而对是否签名最不在意是乙方,就是有些公司主动要求业务员签名,也只是为了方便对合同管理时,好一一对应。
业务签名的这一行为,实现会产生怎么样的法律效果呢?
我们再从法理上,从三方不同的角度来分析:
对于甲方:合同订立需要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名就是对意思表示的一种确认方式,而业务员只是合同订立这一行为的辅助者,而不是合同的双方主体,因此业务员签名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从逻辑关系上的充分必要条件,当然,在没有合同主体卖方的签章,而其业务员如受乙方委托授权,又另当别论。但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工作中的行为,公司承担责任。所以从效果上来说,签名也似乎是多此一举。
对于业务员:业务员在订立合同时,作为公司订立合同的辅助人,业务员是这一民事行为实施的参与者,如果,签上其名字,又实施了另一民事行为,而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员工工作中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由公司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业务员签名是否,带来的法律后果对甲方来说,实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向公司向乙方追责,也就是业务员对外是不另外承担责任的,而且,签名这一行为,实质上是一个代理行为,如果事先有公司的委托授权,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没有事先的授权,这就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业务员的行为,从行为中是否构成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
对于乙方:个人认为业务员在合同上加签名字,对乙方潜在风险最大,合同订立成立生效后,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是合同双方的事,与业务员是没有关系的,但是如果有业务员的签名,事实上公司与业务员形成了一种委托授权的关系,如果后面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业务员参与进来损害到公司(乙方)的利益,甲方是有抗辩理由的。至于乙方是否可以向业务员追责,那是以后的事。
综上所述,对于业务员是否应当在合同上签名的结论是:
作为甲方没有必要要求,对业务员来说,只要公司没有限制,看情况,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该签就签,作为乙方我是反对者,尽量不要让对业务员签名,合同量大的公司,如果只是为了方便合同的管理,可以采取对合同文件编号,也可做到一一对应。
具体到实际事务当中,合同履行时产生纠纷,因不同的法律后果因业务员是否签名对责任的划分有些复杂,因为涉及到《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及《民事诉讼法》等诸多的法律法规不同规定,在此就不做深入的探讨,浅尝辄止仅抛砖引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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