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手续
第二部分 股权出质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将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贴于表上,写上委托代理人的电话号码,便于工商局办事员联系)
(三)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出质人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质权人为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四)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盖公司公章。(需提供最近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 股权质押合同,按工商局要求包括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借款金额、质押期限。
(六) 股东会决议,(决议中写明出资形式,借款金额,股东签字,捺手印)
(七) 股东花名册,(身份证号、出资形式、股份金额、所占比例)
(相关股权出质表格样本见附表)
文档样本填写容易出错的相关提示:
1、登记事项:
出质股权数额与被担保债权数额由客户填写,一般是股东所持股份数额。被担保债权数额应当属于申请人的申报事项。申请人要向工商机关申报被担保债权数额即可,工商机关也只要掌握基本情况即可。(后附关于被担保债权数额的法理解读)
2、申报事项:
出质类型为自然人(包括独立法人);质权人类型,担保公司属非金融企业;
3、签字盖章:
出质人签字(某些工商局要求捺手印)
质权人(担保公司)需要盖公章
(注: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多人时,应复印申请表,按股东人数每人一份填写并签字、盖章)
4、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建议全部要求股东签字按手印
5、质权合同,附表中的合同是工商局提供的制式合同,符合工商局要求应该没错。
第四部分 填写格式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登 记 事 项 |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
***商贸有限公司 |
注册号110115******* |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李**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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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重庆市泰都铭阳典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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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股权数额 |
50万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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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事 项 |
被担保债权数额 |
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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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类型 |
□√有限公司股权 □股份公司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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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类型 |
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然人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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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类型 |
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业企业 □自然人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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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声 明 |
出质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2014年 *月 ** 日 2014年 *月 ** 日
领通知书人签字: 通知书文号:
年 月 日
(注: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多人时,应复印本表填写并签字、盖章)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出质人:
质权人: 重庆市泰都铭阳典当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报送登记文件□√领取通知书□其他事项: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 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2.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 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 2014年*月 **日至2014年 * 月 **日
身份证复印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 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出质人、质权人盖章或签字:
(签字) 重庆市泰都铭阳典当有限公司(盖章)
2014年 * 月 **日
注:1.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3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股权出质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重庆市泰都铭阳典当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2014年 月 日签订的 (2014) 字第 的履行,甲方
向乙方重庆市泰都铭阳典当有限公司作质押。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质押借款合同向甲方担保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的借款本息,违约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用、聘请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担保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 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 质押股权金额为 。
(3)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它收益,必须记录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质押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质押借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1) 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及费用。
(2) 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本息。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盖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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